合同的要约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1-30 13:31: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的签订在我们的生活中是越来越常见了,在签合同的时候有可能会有邀约产生,它是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的邀约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合同的要约有哪些

  一、合同的要约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其中,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三、要约消灭的情形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合同的邀约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小编提醒,合同要约的构成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在问题的处理上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的程序操作即可,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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