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二)交易标的;
(三)交易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买卖合同不是担保物权,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外一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属于合同编的,而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不属于担保合同。
它为商品社会的最基本行为——买卖,披上了法律的外衣,确立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买卖这种市场行为,使其规范化,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促进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满足公民、法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各国合同法和债权法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但是对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规定。综而观之,大体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英美法中的买卖合同为代表,将买卖合同仅限于实物买卖。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为此支付价款的合同。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中2- 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2-105条规定,“货物”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采此含义。第2条将“国际货物买卖”定义为个人消费品,是指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第二种立法例是买卖合同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交易,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即以此为代表。依此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买卖,因当事人相约,一方转移某财产权于相对人,相对人支付价金,而发生效力”。从我国《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的规定看,采取的是前一种含义。因此,我国的买卖合同仅限于实物,而且只能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主要是财产权利的转让,则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而是由其他合同类型进行规范,如专利权的转让适用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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