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一)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二)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三)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四)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五)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六)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七)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八)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后,承揽人需完成工作职责,对工作保密,并按照约定按时完成工作。阅读完上文内容,相信大家对于什么是承揽合同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的话,可以登陆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