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可以直接跟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争取降低利息或者分期给付的方式来还款。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欠债不还构成诈骗罪。
欠款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案件。债权人索要欠款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直接进行协商,争取对方直接还款;
第二,可以找中间人进行协调,达成还款协议,尽快还款。
第三,上述途径还是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收集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欠债还不起的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还款,债务人欠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可以直接跟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争取降低利息或者分期给付的方式来还款。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欠款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诈骗案件。债权人索要欠款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直接进行协商,争取对方直接还款;
第二,可以找中间人进行协调,达成还款协议,尽快还款。
第三,上述途径还是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收集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因欠债还不起可以用房产抵债,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给债权人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造成法律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同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以房抵债不同于房屋买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房屋买受人。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仅享有未来据实抵债的普通债权请求权,不能满足法定物权变动要求,因而不能直接获得所有权。
同是以取得房产所有权为目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相比较以物抵债中的债权人来讲,具有不可比拟的法律优势。如果将以物抵债协议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将债权人转化为买受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债务人将房产出售给买受人(第三人),债权人实际控制买受人。
债权人因借贷关系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第三人买受人与债务人(房屋产权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因房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对债务人负有付款的义务。
借贷合同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到期还本付息时,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同时有负有对债务人支付房款的义务,那么第三人买受人完全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方式,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至此,买受人与债务人(房屋产权人)之间先有房产买卖合同,后有买受人以债务抵销的方式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买受人依法可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债权人或第三人不需要征得债务人(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完全可以单方意志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为,债权人向第三人买受人转让债权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即可。买受人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后,抵消其对债务人负担的支付房款义务,一样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该抵消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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