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候成立。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即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在性质上一般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当事人可以将借贷合同约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约定为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的,也为实践性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
综上所述,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所以借款合同成立当然是从自然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开始成立,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