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第一点就是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之下,第三人要承担原来欠债人所欠下的债务,并且要对债权人进行还款。
(二)第二点就是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债务已经转给了第三人,那么原来欠债的人所拥有的抗辩权也会随着债务的转移而转给第三人。
在一段债权债务的关系当中,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欠债的人是拥有抗辩权的。那么在债务转移之后,理所当然的,相关的抗辩权也会随着转移。因为第三人所承受的债务并非是自己造成的一个新的债务,而是转移了原来欠债的人的债务,那么根据欠债的统一性,相应的抗辩权也会随之转移到自己身上。
(三)第三点就是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第三人不仅仅要承担原来欠债人所欠下的主要的债务,和原来的主要的债务相关的其他的从债务也是要负责的。
可以,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免责的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产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第一,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第二,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具有让与性。
第三,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
第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此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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