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担保人为多个债权提供担保的,如果设立了最高额保证的,并且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行为一般有效。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担保可以分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追索权的范围一般包括:
(一)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
(二)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各种费用的利息;
(四)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保证人追偿权本质上是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人追偿权是由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新近确立的一项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分别适用。保证人追索权的限制,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一)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本应被平等地对待;都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而这个规定的后果是,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索,使较有清偿能力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将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置于补充责任人的有利的地位。
所以,同一个担保人为多个债权提供担保的,如果设立了最高额保证的,并且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行为一般有效。,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同一担保人为多个债权担保有效吗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