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生效以后能撤销。要约人可以以对话方式或者非对话方式来撤销。但是要约人如果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则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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