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一定是产权人,买受人是房屋买卖过程中支付对价,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一方,属于合同法上的概念;产权人是拥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属于物权上的概念。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
买卖合同可以采取一次性、分期等方式付款。具体包括。(一)一次性付款。即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二)分期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三)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四)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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