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要约撤回的规定为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
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 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通知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应当认为要约尚未 生效。 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 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 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 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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