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一般对于丢失的财物,公安机关是不会按照刑事案件予以立案的,而且我国法律中对于遗失物能够立案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数额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私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也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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