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得利益的概念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合同违约后,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应当依据合理预见原则,实际发生的损失通常容易确定,但可得利益却具有相对不确定性。
也就是说,以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合理人本来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来确定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
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采取的是“合理预见”标准,但法律没有进一步界定“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具体标准,这在实践中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违约责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合意解除合同,这也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赔偿前提条件,解除合同意味着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可得利益化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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