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停水停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出售共用部分的土地作为停车位。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候是否规划的停车位。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停车位,那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利进行出售。
(一)配套工程设施
1、供电系统:高压配电室(高压自管户)、低压配电室
2、供水系统:高压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间
3、弱电系统:π接室、电话交接间、宽带机房、卫视(有线)信号间
4、供热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
5、燃气系统:燃气小室
6、安防系统:消防喷淋、消防监控(烟感、温感、有害气体感应)、摄像监控、红外越墙监控、门禁及楼宇对讲系统、排风排烟系统
7、停车管理系统;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车场监控
8、电梯系统
9、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
1、花园、绿地、甬道
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4、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5、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6、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
7、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8、信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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