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一)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再保证与反保证。
(四)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执行效果。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发生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抗辩权的特征:
(一)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二)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三)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四)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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