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没有义务管邻里纠纷。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一般来说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但出现下列情况,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一)业主在还没有收到房子之前,物业就要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拒交;
(二)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
(三)物业公司要求交纳水电煤气等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费用的,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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