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在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那时候可以立即中止履行合同或债务,并不用经过法院。主张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出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的情形。找法网提醒,有确切证据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没有确切证据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对方提供担保,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后,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无权强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这是因为:
1.从不安抗辩权的性质看,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只有延期对抗请求权的功能,其作用在于延期履行债务,而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属于请求权的内容,抗辩权与请求权是直接对立的,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无权向对方提出提供担保的请求。
2.提供担保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权利,并非义务。
3.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对方提供担保,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为其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性质为意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