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

更新时间:2022-04-28 14:03: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买卖合同履行地有哪些?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

  一、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

  就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而言,新《民法典》与旧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民法典》吸收了旧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64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吸收法条:《合同法》(已失效)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买受人。”

  吸收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有哪些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依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条规定。

  三、民法典641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中用三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内容主要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或“旧法”),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为: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的相关知识, 新法也是对旧法的延续以及更新补充。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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