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

更新时间:2022-05-04 10:2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想要协商签订合同的,必须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也即合意,而要约就是协商的过程。那么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

  一、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

  (一)全面要约的触发点在30%且要继续增持;如果到30%而不继续增持,也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二)不论收购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还是法院裁决,只要投资者从持股30%以下跨过30%,都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义务,即“一笔过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收购到30%以下停下来,发出部分要约,因为部分要约的实施而过了30%,就不存在再触发全面要约义务的问题。

  (三)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如果没有取得豁免,就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除非30天之内减持到30%或以下。

  (四)全面要约就是全面要约,不可以用部分要约来替代。

  如何理解“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 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 ,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包括协议方式在内的受让股份的方式,能够一笔直接过30%,但是要对此笔之外的全部剩余股份发出全面要约。

  二、收购要约是要什么时候发出

  依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应该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编制好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要发出要约收购。

  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三、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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