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解除权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计算方式是,如果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在该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果无规定也无约定的,则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后,解除权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 号)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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