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所以,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 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 十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 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委托代理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的问题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不属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我们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这对于当事人会有很多的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