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更新时间:2022-06-22 12:21: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险合同争议的有效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属与民事纠纷范畴,最先采取的解决办法应当是协商,当事人之间无法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
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一、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三)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发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二、关于保险合同管辖规定的学界争议

  如果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是否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概念,一度引起业内的争议。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部分非专业人士对于“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不作区分,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有时会依据《保险法》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保险公司则以人身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进行抗辩,认为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从部分司法判决案例来看,甚至有的法官也认为“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概念类似。实际上,业内一般认为,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而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因此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为进一步定纷止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因此,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背景下,就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地域管辖法院,这也充分体现了最高院充分紧跟实践发展,并贯彻以人为本,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法院有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应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知识,保险合同争议的有效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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