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学及其效力。
(一)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二)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
(四)要注意订好担保条款;
(五)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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