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6月23日诞生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小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但是找法网提醒,以上规定从2020年8月20日之后就变了。
最新民间借贷利息的变化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了重大修改。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规制的核心问题。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原规定中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新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线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