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就是格式条款本身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基于重复使用的目的而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并未通过磋商谈判。此外,其适用对象也并非特定的,拟制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司和企业,即便交易对象不同,也不影响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交易对象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而不能与格式条款提供方讨价还价。找法网提醒您姑且不论内容正当与否,格式条款订立程序上的特点就决定了一开始的不平等。因此,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独立于案件纷争之外的条款内容,要考虑到多数人的利益。因为格式条款并非为某一特定合同而设立,而是针对大多数合同的基础。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其含义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主要包括: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
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