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成立时间的确定方式是: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标的物的提存成立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可以平衡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对债务人导致的不利后果。避免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而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的状态一直持续存在。
一般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情况下可以提存,包括: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找法网提示,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
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第二 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提存权利为只有在向提存人履行完毕自己的债务后,才能请求提存机构向其交付提存物。如果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之前,要求提存机构交付提存物的,提存机构有权拒绝。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