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合同或格式条款是否有用,要依据合同或者条款的内容而定,如果条款是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有: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如下: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