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更新时间:2022-09-15 12:3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中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有属于非财产性权利;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让和的权利;不得扣押的权利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债权合法;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等。
民法典中有哪些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一、民法典中有哪些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中以下情形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找法网提醒您,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 ,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行使代位权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强调的是“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另外,在债权人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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