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而言,债权是由债务人(即第三人的债权人)行使,还是由债务人的债权人来行使并不会导致其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任何变化。
民法典中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此种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找法网提醒您,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