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如果合同未约定,则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实际违约。
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3.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找法网提醒您,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违约金进行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同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人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