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仲裁法对组成仲裁庭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而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查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提供证据工说明理由;
(2)申请人简要陈述仲裁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仲裁申请书;
(3)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
(4)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5)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应经双方辩认,互相质证;
(6)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查明身份,告知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方的意见;
(7)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首席仲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
(8)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调查结束,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期内提供。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根据我国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两种。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
(1)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2)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合议仲裁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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