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9-30 11:20: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是交付出租的房屋;房屋损坏时的维修义务;保证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义务;合同约定的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物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

  1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2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包括: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

  5.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找法网提醒您,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2.房屋状况: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休现。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

  4.租赁用途: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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