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
1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2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包括: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
5.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找法网提醒您,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2.房屋状况: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休现。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
4.租赁用途: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