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能更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原则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网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2.由于不可杭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洪水等)。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股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己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找法网提醒您,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房屋买卖合同时效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备案登记。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用来保护购房者合法的权益,从而防范发生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的现象。登记备案管理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给每套预售的房屋合同编上不同的号码,明确规定禁止私下更改合同,在预售中的房子一套一般只能卖给一个人,可以有效的防范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重复抵押、重复销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