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违约的处理是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是按照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追究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违约的责任包括: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找法网提醒您,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有: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