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合同都有的特征如下:
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
2.行纪合同具有委托性质,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3.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4.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找法网提醒您,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