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条件是:格式条款在缔约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等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约定格式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找法网提醒您,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3.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