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是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撤销合同各包括以下这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可撤销合同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