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作出承诺意思表示,其主体是特定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要件;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1.平等原则。找法网提醒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内容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治约定。
3.公平原则。在订立合同时,要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5.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个人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