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下:
1.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2.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找法网提醒您,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符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等无效情形的,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