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发包人的责任如下: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找法网提醒您,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
2.资质证书。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3.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的合同类型如下: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