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单方是否有权终止

更新时间:2021-04-30 15:12: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情况下面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或者是达成不一致,在单方面是否有权利进行终止交易以及终止承包,在这样的情况下面,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了解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土地承包合同单方是否有权终止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土地承包合同单方是否有权终止

  一、土地承包合同单方是否有权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知,土地承包合同正常情况下单方无权终止。

  二、土地承包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土地承包合同单方是否有权终止问题的详细解答,土地承包合同是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的经济发展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而签订,如果是强制性的话,我们可以选择拒绝,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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