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一定是由受要约人写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受要约人口头通知的,也可以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作出的,无论以哪种方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找法网提醒,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承诺不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受要约人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其收到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为新要约。但是如果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