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包括以本单位的名义申报而获得的)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2)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并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由此可见,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才能成立:
1、该技术成果不是完成人在所在单位承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也不是该完成人的岗位职责,而是完成人自行研究开发的。
2、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资金、材料、设备等物质条件主要不是由本单位所提供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全过程中没有采用单位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也有权不订立技术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技术成果的归属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