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1.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须由当事人亲自行使,不可代替或不可转让”等特征,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该债权系债务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具有“如被剥夺,则债务人可能面临生存的危机”等特征,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认定效力不应及于企业法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有下列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找法网提醒,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