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合同解除;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
2.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与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的效力;
3.合同解除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
4.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法定终止权的发生原因各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若合同依法附终止期限,则自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
2.若当事人未附期限,则在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或者具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情形时,合同终止。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