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更新时间:2021-06-25 09:57: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无人认领或被遗弃的儿童,社会福利组织及国家福利机构都会给予其相应的收容。而对于有收养需要的夫妻或个人,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收养法律行为,进行收养的需要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那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一、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二、收养登记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收养人本身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三、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有: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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