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不是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称为收养行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生育的子女。从本质上来说就不同,养子女是没有血缘关系的,而非婚生子女是有血缘关系的。
非婚生子女是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时出生的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存在自然的血缘关系和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相同。
收养子女是他人的子女,与养父母没有血缘关系,只存在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也是相同的。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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