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人不可以被收养。20岁的人已经超过了18周岁的成年年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和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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