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二)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三)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离婚协议书公证材料如下: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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