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五)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这些条件确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另外,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比如,这次四川地震的孤儿,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但是要和收养人的经济水平相一致。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就是说,没有结婚的或者已经离婚的单身男子收养女性儿童,年龄差距应当在四十岁以上。
例外情况: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即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收养他们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条件的限制。如果是华侨的话,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审查的内容都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