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幼儿、儿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被收养人的几种类型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养在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被收养。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对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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